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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北仑卫生监督信息网 时间: 2007-9-25 阅读 975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的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卫生局对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实施奖励制度。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活动,其提供线索、事实未被卫生行政部门掌握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无证行医(游医、黑诊所等);2. 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3.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4. 非法从事性病诊疗; 5.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6.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7.非法医疗美容8.非法采供血; 9.其它非法行医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传真、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区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且举报情况经办案查证属实或主要情节属实的人员。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非法行医者的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根据提供案件的大小、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核实情况,举报功绩分为四个等次。
     第一等,属大案、要案的案件(案值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等,情节严重但够不上大、要案的案件(案值五千以上,万元以下,虽未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但危害性较大);
     第三等,一般性案件(案值千元以上,五千以下,危害性一般,且未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

第四等,情节轻微的案件(案值千元以下尚未造成后果的)。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按照举报功绩以及事件对社会危害性或影响面大小,对举报者一次性给予百元至壹千元的奖励,按案件等次分别为:第一等奖励壹仟元,第二等奖励陆佰元,第三等奖励叁佰元,第四等奖励壹佰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第十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打非办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或情报来源于打非办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具有执法职能单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的非法行医案件在结案后,经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按规定的标准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的部门和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和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二)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的人泄露情况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9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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