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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文号”编制的若干规定
来源:
北仑区卫生监督所
时间: 20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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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
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特对执法文书文号和编号的编制作如下规定,请各科室参照执行。
一、文号、编号编制总体原则
1、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卫食罚〔2002〕001号。
2、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2—001。
例:检验结果告知书本身设定文号,其文号应为:甬仑卫食检告〔2003〕×××号。
监督意见书本身设定编号,则其编号应为:2003-×××××号。为避免出现号码重复,此处的序号统一定为五位数,前两位为监督员本人监督员编号末两位,后三位为流水号。其余同类型文书编号也按此规定。
二、文号、编号编制形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______卫______罚告〔 〕______号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______卫______听告〔 〕______号
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______卫______听通〔 〕______号
4、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______卫______罚〔 〕______号
5、强制执行申请书 ______卫______执申〔 〕______号
6、送达回执 文号编制与决定书一致
7、案件移送书 ______卫______案移〔 〕______号
三、关于执法类别
食品卫生:“食”
公共场所卫生:“公”
化妆品卫生:“妆”
涉水产品、饮用水卫生:“水”
职业卫生:“职”
放射卫生:“放”
消毒产品管理:“消”
医疗机构管理:“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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